深圳废弃物管理办法 (深圳废弃物管理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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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废弃物管理办法 (深圳废弃物管理处电话) 深圳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生态环境安全,规范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废弃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物,是指生产、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被丢弃或者准备丢弃的无用物品和物质。第二章 废弃物分类管理第四条 废弃物按照来源和性质分类管理。废弃物分为以下四类:生活废品:居民日常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生产和服务业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包括感染性废物、有毒有害废物、放射性废物等。建筑废弃物:建筑工程和装修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第三章 废弃物产生和收集第五条 废弃物产生者应当履行废弃物分类投放的义务。生活废品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废品、有害废品、其它废品分类投放。工业固体废物按照有害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建筑废弃物按照建筑废品、装修废品分类收集。第六条 生活废品由生活废品清运单位统一收集清运。工业固体废物由工业废物清运单位统一收集清运。危险废物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收集清运。建筑废弃物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组织收集清运。第四章 废弃物运输第七条 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废弃物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废弃物运输活动。第八条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安装跟踪定位装置。第九条 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废弃物运输记录制度,记录废弃物的来源、类型、数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处置地点等信息。第五章 废弃物处置第十条 废弃物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生活废品应当集中处置,禁止焚烧、填埋生活废品。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废弃物应当优先利用,不可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第十一条 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取得废弃物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废弃物处置活动。第十二条 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废弃物处置记录制度,记录废弃物的来源、类型、数量、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处置地点等信息。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物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废弃物产生者、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采集样品,依法进行监测和检测。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废弃物产生者未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第十八条 废弃物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从事废弃物管理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第十九条 废弃物运输单位违反规定运输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第二十条 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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