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休闲船舶管理 (深圳休闲船舶管理办法)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休闲船舶,以及在深圳市海域航行的休闲船舶。
本办法所称休闲船舶,是指用于非营运性海上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载运人数不超过12人的船舶。
第三条
休闲船舶管理实行船舶登记制度和船员管理制度。
第四条
深圳市海事局负责休闲船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舶登记
第五条
休闲船舶应当在深圳市海事局办理登记。
第六条
申请的,海事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 未经登记擅自航行的;
- 船长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的;
- 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和维护的;
- 违反海事交通规则和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航行的;
- 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八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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