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废弃物再利用规范 (深圳废弃物管理平台)
概述
为加强深圳市废弃物再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弃物再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定义
在本规范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 废弃物再利用:指将废弃物经过一定的处理工艺或技术,使之转化为可再次直接利用的资源的过程。
- 废弃物再利用企业:指从事废弃物再利用活动的企业。
- 废弃物再利用产品:指经过废弃物再利用处理工艺或技术生产的、可再次直接利用的产品。
废弃物再利用原则
废弃物再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 优先利用:优先利用可再生资源,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
减物再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 不含有害物质或有害物质含量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
- 具有良好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可满足相应用途要求。
- 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废弃物再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废弃物再利用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对废弃物再利用产品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废弃物再利用处置
废弃物再利用产生的新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废弃物再利用企业应当与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置企业签订处置合同,确保新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
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废弃物再利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 审查废弃物再利用企业的许可证和资质是否齐全。
- 检查废弃物再利用企业的废弃物再利用工艺、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 监督废弃物再利用企业的废弃物再利用产品质量是否达标。
- 对违反本规范的废弃物再利用企业进行处罚。
附则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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