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家spa (深圳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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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保障老年人居住安全、舒适、便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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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实施办法所称居家适老化改造,是指针对老年人居住环境进行的,旨在消除或减少老年人日常生活障碍,改善居住安全、舒适、便利的改造活动。
  4. 居家适老化改造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因地制宜、尊重意愿、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

  1. 年满60周岁(含)以上,在深圳市具有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老年人;
  2. 年满55周岁(含)以上,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专业评估认定,因肢体残疾、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等原因导致日常生活能力下降,需要进行居家环境改造的老年人;
  3. 其他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适老化改造政策的老年人。

第三章 改造范围

  1. 消除或减少老年人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如:地面防滑、扶手安装、坡道改建、防撞软包加装等;
  2. 改善老年人居住舒适度,如:无障碍卫浴改造、室内灯光优化、家具改造等;
  3. 方便老年人日常活动,如:智能家居安装、语音控制系统、适老化电器配套等;
  4. 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适老化改造项目。

第四章 改造流程

  1. 老年人或其家庭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街道专班进行现场评估,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改造需求。
  3. 街道专班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造方案,报区民政局审核。
  4. 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改造施工。
  5. 改造完成后,区民政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补贴资金拨付给改造单位或老年人个人。

第五章 补贴标准

  1. 每户改造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中政府补贴不超过2万元,老年人个人或家庭自筹不低于1万元。
  2.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户、特困户,全额由政府补贴。
  3. 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改造材料、人工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 区民政局负责居家适老化改造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2. 街道办负责改造方案制定、施工管理、验收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3. 社区居委会负责老年人需求收集、评估受理、改造进度跟踪和后期维护工作。

第七章 附则

  1.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 本实施办法由深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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