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家隔离贴封条 (深圳居家隔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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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新冠肺炎居家隔离措施。
第二条 居家隔离是指在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中,没有临床表现或者有轻微症状,且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签发居家隔离通知书,并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第三条 居家隔离的条件:
  1. 有固定住所,且有单独卧室和独立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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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家庭成员少,且无人从事高危职业;
  4. 有能力和条件自行就医或联系医务人员;
  5. 无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等情形的。
第四条 居家隔离人员应当自收到居家隔离通知书之日起,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居家隔离。未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意,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居家隔离期间,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外出,不接受探视。
第五条 居家隔离人员应当每天进行健康监测,包括测量体温、观察症状等。如有发热、咳嗽、乏力、腹泻等症状时,应当及时联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照要求就医。
第六条 居家隔离人员的家庭成员应当支持、配合居家隔离人员做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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