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家健康管理 (深圳居家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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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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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深圳市卫健委制定了《深圳市居家健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居家健康管理对象
- 来自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来(返)深人员;
- 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 其他经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需要进行居家健康管理的人员。
二、居家健康管理措施
居家健康管理期间,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隔离措施:居家健康管理人员应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室居住,使用单独卫生间,避免与他人接触。
- 体温监测:居家健康管理人员应每天至少两次测量体温,并记录在《深圳市居家健康管理记录表》中。
- 症状监测:居家健康管理人员应密切观察自身身体状况,如有发热、咳嗽、乏力、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拨打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线 12320 报备。
- 健康管理:居家健康管理人员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避免到人员密集场所。如确需外出,应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 1 米以上的距离。
- 心理疏导:居家健康管理人员可能会出现焦虑、烦躁、失眠等情绪,应及时进行心理疏导,保持乐观心态。
- 其他要求:居家健康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安排的核酸检测、血清抗体检测等检查。
三、居家健康管理流程
- 申报:来(返)深人员或密切接触者应在抵达深圳后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申报,并提供相关信息。
- 评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收到申报后,将对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居家健康管理。
- 管理:明确需要居家健康管理的人员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将对其进行为期 14 天的居家健康管理,并告知相关要求。
- 解除:居家健康管理满 14 天后,人员无异常症状,且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即可解除居家健康管理。
四、居家健康管理记录表
居家健康管理人员应每天填写《深圳市居家健康管理记录表》,记录体温、症状、活动情况等信息。记录表可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获取。五、注意事项
- 居家健康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解除隔离或外出活动。
- 对违反居家健康管理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居)委会咨询。
更多信息,请关注深圳市卫健委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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